美國管道事故判例對我國管道安全運行管理的啟示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姚軍花 呂超 王福德 王福林 王俊英 聶永江 郝振東 時間:2018-7-13 閱讀:
姚軍花 呂超 王福德 王福林 王俊英 聶永江 郝振東
1.中國石油華東化工銷售公司;2.中國石油西氣東輸管道公司;3.中國石油新疆油田準東采油廠;
4.中國石油長城鉆探公司;5.中國石油西部管道公司;6.中石油東亞管道有限公司
美國是世界上油氣輸送管道里程最長的國家,其油氣管道保護法律在事故經驗總結中不斷完善。隨著我國油氣管道建設的快速發展,管道安全運行管理也面臨越來越多來自法律方面的挑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試圖通過對美國相關事故審判案例及其責任認定的分析,以汲取有益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提升我國管道企業的法律意識和依法保護的水平。
1.美國管道事故審判案例分析
美國實行判例法,允許法官從先例的判決中推導出法律原則,所以美國的事故判例具有宣示法律原則、解釋制定法的重要作用。在大多數美國管道事故案例中,法庭需要原告證明管道運營單位在操作和維護管道過程中確實存在過失,以此判定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這些賠償訴訟案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管道被破壞并引發了傷害事故;另一類是管道泄漏而誘發的傷害事故。
1.1管道遭受破壞引發的事故案例
(1)管道公司未標記或警示管道位置引發的事故
在因他人過失而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責任案例中,管道公司需要承擔標記管道位置等“有效警示”方式的責任,而“有效警示”的定性取決于對該開發行為的可預見性是否在管道公司的判斷范圍之內。
①可預見的合理開發利用行為
管道公司應承擔警示管道存在的責任。在一起電力公司與油氣管道交叉施工案中,管道公司被認為在其知道管道的位置,并且知道電力公司員工將在該地附近樹立一個電線桿,并且能觀察到電力公司員工使用炸藥進行巖石和障礙物爆破的情況下,有責任為電力公司有效標記管道的位置。
②不可預見的開發利用行為
如果因為管道公司沒有能力預見到管道在當前位置和狀態下,其上方的土地開發利用會導致意外事故,或者預見到管道上方土地的使用者應該有能力知道管道存在時,則可以不必承擔警示責任。
在一起兩家管道公司交叉施工案中,法院認為,管道公司作為一個許可者,沒有義務向作為被許可的燃氣公司和推土機操作員警示管道上一個多頭接口的位置。這個多頭接口在管溝回填時,被燃氣公司雇傭的推土機破壞,引起了爆炸和大火,導致操作員死亡。法院按照慣例判定,管道公司對燃氣公司不承擔責任。
(2)管道公司過失引發的事故
①管道公司和第三方承擔共同責任
在一些案例中,有管道公司辯稱管道運行中存在的過失并不是造成原告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而法庭認為,這種情形下管道公司應承擔部分責任。
如某管道公司承諾在管道作業帶上已標出了所有的管線和限制線。但在作業過程中,推土機破壞了一個能事先標記出的接頭,導致燃氣泄漏,并燒毀了原告的木材。管道公司辯稱不應承擔責任,認為直接原因是推土機的操作方式不當致使接頭被破壞。但法庭駁回了這個請求,判定第三方推土機操作員承擔20%的過失責任,管道公司承擔80%的過失責任,應按比例承擔原告木材損失。
②管道公司和原告承擔共同責任
在一起農業作業破壞淺埋管道案中,一農夫點火焚燒雜草,為了控制火勢,用耕犁開辟防火帶而破壞了管道,導致燃氣泄漏引發大火,燒毀了自己的拖拉機。對此,被告管道公司承認管道埋深不夠,未達到不影響該土地正常使用的基本要求,但其仍辯稱農夫的點火行為是一個獨立的、與該土地使用無關的、特殊并且不可預見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法院認為,在自有產權范圍內點火焚燒其中的雜草,以便于更好地耕作是正當的行為;盡管在特定環境下開挖防火帶可能會導致過失行為,但也不能認為當大火蔓延時,業主或者承租人就不具備這樣的權利,因此管道公司依然不能逃避過失責任,應與原告承擔共同責任。
③管道公司不承擔事故誘因責任
在一起野蠻施工導致的管道破壞及人員死亡案中,法院判定燃氣公司對筑路機械破壞地下管道造成泄漏和操作員死亡不負責任。法院認為,因為燃氣管道埋設在燃氣公司依法取得路權的土地下面,而操作員以一種不可預見的特殊方式使用管道表面,且燃氣公司此前并未收到相關開發使用的通知,因此沒有義務去為其標記管線的位置。
(3)原告應否承擔共同過失責任
①原告不承擔共同責任
在一起因管道而造成的損失傷害案中,被告管道公司主張,原告在駕駛拖拉機越過被告沿公路敷設的一段可見石油管線時發生事故,存在共同責任。法庭指出,無法取得足夠的證據證明駕駛員能夠看見或被明確告知管道的位置,因此,原告不承擔責任。
②原告承擔主要責任
管道施工時未將當日焊接完成的管段進行封堵。造成兒童爬入管道深處因缺氧窒息身亡。法院判定兒童監護人因監護不到位承擔部分責任,管道公司因未能采取正確措施進行管口封堵,負大部分責任。
③原告需承擔共同責任
在另一起農業作業破壞管道案中,法院判定原告(農夫)對于耕犁破壞一條穿越其租賃土地的管線所引起的傷亡事故負有共同責任。法院經過調查認為,農夫知道管道從哪里進出農場及管道的大致走向。此外,農夫之前曾多次破壞過這段管道,在開挖作業時“料想到耕犁可能會碰到管道”(北美法律有地面擾動概念,擾動深度小于350 mm耕作等不會對管道造成影響,深度大于450 mm產生土壤擾動,需征得管道公司同意并在監護指導下實施)。
在此類案例中,如果原告知道環境情況、意識到了危險并且評估了風險,或者具有這樣的意識和評估能力,法庭一般會判決原告敗訴。
1.2 管道未遭受破壞發生事故的案例
(1)管道公司未盡巡線檢查義務所致事故
在一起管道泄漏導致的傷害案中,一名兒童因玩伴點燃了管道泄漏的天然氣而被燒傷。法庭指出,有證據表明,這個泄漏點在發生事故前已經存在近5個月,管道公司線路管理人員和巡線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這個泄漏點。應對造成事故傷害后果負大部分責任。
(2)管道泄漏引發的事故
①管道公司不承擔責任
在一起點燃泄漏燃氣導致人員受傷案中,原告在高速公路旁燃放焰火時,點燃了約6英尺外一條管道泄漏出來的燃氣,造成原告受傷。盡管陪審團更傾向于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但法庭認為管道公司沒辦法預見到這種事故的發生,遂駁回了原告的賠償訴訟請求。
②管道公司承擔責任
在一起石油管道泄漏引起污染案中,管道公司認為,原油泄漏污染原告的土地是因為管道被洪水破壞所導致,具有不可抗力,而非自身過失原因,請求免于承擔責任,但未得到法庭支持。法庭指出,管道泄漏是可以通過建設和運營維護過程中采取恰當的防護措施來避免的,因此最終判定管道公司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原告(或第三方)承擔共同過失責任
在一起成品油泄漏導致牲畜死亡損失案中,牛群的主人(原告方)在已經被告知管道發生泄漏的情況下,仍將牛群留在牧場,導致牛因飲用受污染的水而死亡。法庭指出,即使原告在被告知泄漏的情況下仍將牛群留在牧場確實屬于共同過失,但原告主張的“需要被告管道公司在發現泄漏后立即給予充分的關注;管道公司應承諾控制泄漏并向原告報告缺口已經被修補,迅速展開檢查并努力控制泄漏物等等”的要求依然被認定是合理的。原被告雙方應依據實際情況共同承擔損失,且被告管道公司應負主要責任。
另一起管道泄漏傷害案件中,因原告玩弄管道公司沿公共道路鋪設的一個位于地表的管道接頭,引起爆炸和大火,致使他人被嚴重燒傷。法庭駁回了關于原告免于共同責任的訴求。法庭認為,原告曾預先得到他父親的警告,要求他不要點燃管道泄漏物及不要觸碰管道,證明他對天然氣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認識,因而應承擔共同責任。
2.對我國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啟示
2.1.維持管道的完整性
管道企業有責任在管道的設計、建設、運營及日常維護工作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維護管道的完整性。
(1)管道企業對管廊帶內的土地合理開發和利用要有預見性,管道埋設時應從設計和建設階段就考慮到不干涉地表可預見的開發利用行為,并對這些可能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標示和警示,經常給予關注。
(2)管道企業事先收到明確通知,管廊帶內土地要進行特殊開發利用時,或者已經主動獲知有關信息,那么就有義務為這一特殊利用行為進行必要的防護,向其明確標示管道的位置。
(3)管道企業有義務在日常運行過程中進行有效的巡檢,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排除、發現泄漏應及時維修。在上述措施不到位的情形下,即使因第三方介入行為或不可抗拒行為發生泄漏并導致事故時,仍然不能排除自身的責任。
2.2.泄漏發生后及時采取措施
管道企業在發現管道泄漏后,有義務立即尋找泄漏點、控制泄漏物并向當地政府和公眾進行報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這種責任和義務是必然存在的,并不會隨其他任何人是否存在共同過失而排除。
2.3.受害人或第三方需承擔的共同責任
管道企業存在一定的過失行為,同時受害人或其他第三方也存在明顯的過失,其過失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這種情形下,受害人或第三方通常需承擔共同責任,并分擔事故的損失。但是在實際訴訟過程中,對于共同責任的認定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特別是和受害人或第三方介入人員是否具備認識危險的能力有關,包括其具備的與該事物相關的知識、經驗、是否先前受到勸阻等等。例如2016年我國某大型天然氣管道遭受第三方違章施工造成管道泄漏事件,由于在責任認定上存在異議和分歧,有關事故索賠歷時近一年仍在訴訟中。
作者簡介:姚軍花,經濟師,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華東理工大學企業管理專業本科畢業,中國石油華東化工銷售公司企管法規處QHSE高級主管。
《管道保護》2017年第3期(總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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