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期:政企關系是管道保護法最重要的法律關系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朱行之 時間:2019-3-18 閱讀:
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
管道保護法規定,地方政府(部門)應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毫無疑問,政府(部門)與企業一樣,都是管道保護的責任主體,僅僅是分工不同而已。有個別政府(部門)的同志認為管道保護是企業自己的事,從而推諉扯皮,顯然是錯誤的。
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保持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的限制,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提出防護方案,經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對這項重要規定,企業和主管部門都執行的不夠到位。
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通過集體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目前政府(部門)和企業也都認為應該解決這個問題,但遲遲拿不出解決方案,嚴重影響了企地關系和群眾參與管道保護的積極性。
政企關系是管道保護法最重要的一對法律關系。作為政府(部門)應認識到,保障管道外部安全絕不僅僅是保護管道企業的利益,更重要的,它保障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保障的是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政府(部門)應將服務寓于監督之中,對于企業反映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要主動組織協調排除;對于影響管道保護的深層次問題,要通過完善法律規范和建章立制加以解決。作為管道企業則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主動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雙方關系要從直接命令型轉變為合作建設型,從而激發企業自我監管的意愿和能力。
今天,隨著管道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有必要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與企業的權利邊界,明確各自職責,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只有相互信任合作,才能夠共同應對復雜局面,戰勝前進路上的各種困難。
(作者: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會長、《管道保護》主編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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